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8-0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成人和远程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四条 学校依法公正、及时地对学生申诉作出处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实行一决终局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学生对处分不服的;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服的,应先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反映意见,请求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答复或处理;学生管理部门可就学生的请求作出决定,学生对该决定不服的,方可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申诉事由发生或知道该事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所、年级、学号;
(二)原决定事由;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与理由。
申诉书(空白表格)由学校学生管理等部门在作出处分等有关决定时一并送交被处分人或受其他处理者。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提交的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因遇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
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三)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申诉材料齐备。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如遇特殊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延期处理申诉事项,但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求申诉相对方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成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调查结束后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已经查清;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原决定适用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四)原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申诉相对方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评议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评议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学生的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有充分理由认为原处理决定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确实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要求原决定作出机关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提出其它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申诉相对方,必要时可送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决定作出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原决定作出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决定作出机关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认为不能执行的,可提请校长裁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的,申诉处理终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终止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程序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立即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通知后即终止申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除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规程,规范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