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转:关于参加2023年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6-19 点击数: 来源:

校人字〔2023〕126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申请病退(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开展职工申请参加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1.全民事业编制在职职工。

2.申请病退的,到202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3.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二、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2.个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表》(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并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所在单位审查并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表》上“用人单位意见”处填写意见及加盖公章。

3. 提供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复印件(癌症患者需提供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障碍患者需提供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提供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4. 以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身份申请时,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三、其他

1.每年一次集中鉴定,申报疾病以最重疾病为主,不能超过三种。

2.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待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另行通知。

3.被鉴定人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在鉴定现场需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自行承担。

4.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申请材料请于2023年7月3日—7月7日间报送至人力资源处人才交流中心。

办公地点:鼎新楼A区643

联系电话:85166484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表

人力资源处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