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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学习状元”、“十佳学习标兵”评选条例

日期:2017-03-12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动我院学风建设,进一步抓好创建优良学风活动,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全院学生当中,开展争当“学习状元”和“十佳学习标兵”竞赛评比活动,其目的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形成“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习状元”评选条例

第一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本科学生(二、三年级)均可参加“学习状元”的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不无故旷课、缺交作业;

2.在学习上起带头作用,勤奋刻苦,能积极地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

3.突出,位于年级前茅,原则上考试课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4.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听、说、读、写等能力,凡参加国家外语统考的,成绩要求达到优秀水平;

5.素质好,思想品德高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在校院组织的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6.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三条 “学习状元”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班级推荐,提出初选名单,经年级主任审核,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学习状元”评选工作要严格遵照评选条件考察评选,通过评选,要评出方向,评出动力,评出新风气。

第五条 “学习状元”每年度评定一次,参评年级至少一名,根据学生上一年度的表现和学习成绩评定。

第六条 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者,取消本年度“学习状元” 评审资格。

第七条 鼓励政策:

1.荣获学习状元荣誉称号者,在下一年度奖学金评定中,综合积分加1分,并获奖金2000元。

2.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由院组织召开全院学生大会,命名表彰,载入交通学院“学习状元”史册和学生本人档案,并作为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人选。

3.学习状元”获得者在具备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4.“学习状元”获得者在毕业综合积分中加1分/次。

5.在“学习状元”评比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条例

第一条 凡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十佳学习标兵”的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不无故旷课、缺交作业;

2.在学习上起带头作用,勤奋刻苦,能积极地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

3.“十佳学习标兵”学习成绩要求位于年级前列,原则上考试课成绩平均分要求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在良以上;

4.“十佳学习标兵”要求外语能力较好,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等能力,凡参加国家外语统考的,成绩要求达到优良水平;

5.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高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6.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三条 “十佳学习标兵”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班级推荐,提出初选名单,经年级主任审核,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工作要严格遵照评选条件考察评选,通过评选,要评出方向,评出动力,形成交通学院积极向上的浓厚学习氛围。

第五条 “十佳学习标兵”每年度评定一次,参评年级至少10名,根据学生上一年度的表现和学习成绩评定。

第六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者,取消本年度“十佳学习标兵”评审资格。

第七条 鼓励政策:

1.“十佳学习标兵”获得者,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中综合积分加0.35分,并做为学年奖学金单项奖优先推荐人选。

2.“十佳学习标兵”获得者由院组织召开全院学生大会命名表彰,载入交通学院“十佳学习标兵”史册和学生本人档案;

3.“十佳学习标兵”获得者毕业综合积分中加0.35分/次。

4.在“十佳学习标兵”评比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2009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