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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9-08-0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社会助学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愿意为帮助我校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的无偿资助,经与学校协商设立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社会助学金,学生处负责吸收和对受助学生的确定、社会助学金的发放。根据协议,可以按照出资人的意愿,为社会助学金冠名。
第四条 资助对象是吉林大学在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助学金: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和他人;
(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并申领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专业排名中等以上;
(五)、生活俭朴,无浪费现象。
第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困难证明;
(二)、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三天;
(三)、填写《吉林大学社会助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
第七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虚报困难程度的。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
第九条 出资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出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