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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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2014级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4-25 点击数: 来源:

各学院:

    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是确保将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保证资助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为继续贯彻学校“资助育人”的工作理念,围绕“教育与资助并重,管理与育人结合”的工作要求,保障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吉林大学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的要求,现将2014-2015学年2014级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做好资助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学院要严格按照经济关注对象的认定程序,认真采集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各学院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充分利用网络交流媒介,深入到学生日常生活中去,有针对性的开展与学生谈心交流工作,了解掌握学生真实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发生重大变故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可根据学校认定办法在关注对象评定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各学院要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成立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经济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流程,量化认定考核指标,提升认定工作规范化、信息化、透明化程度,保证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实现学校与学生间“双线认定”,今年的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继续依托sais系统进行操作,认定流程为:1.学生申请;2.民主评议;3.学院认定;4.学生确认(有异议学生可申请复议);5.复议处理;6.学院审核;7.学校终审入库。学生和教师操作指南分别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具体工作日程安排

    1.9月12日——9月14日,学生申请。学生登录sais系统(https://sais.jlu.edu.cn/,用户名为本人学号,系统默认密码为123。新生登录系统后需先完善个人信息再进行关注对象申请),填写关注对象量化考核指标,并上传相关电子版证明材料(包括:孤儿、单亲、残疾、贫困证明等材料,全部粘贴到word文档中并转换成pdf格式方可上传,纸质版材料自行留存),点击“提交”。

    2.9月15日——9月17日,民主评议。学院结合自身情况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组建由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为代表的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网站上公示。评议小组将对每位申请学生进行投票,《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民主评议票数统计表》见附件四,投票结果由辅导员在系统中录入,并点击“提交”,纸质版由各学院存档备案。

    3.9月18日——9月21日,学院认定。各学院结合系统自动生成的建议结果以及民主评议结果、证明材料、学生日常表现等,对申请学生进行结果认定,并点击“提交”。认定结果要求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9月22日——9月23日,学生进行结果确认,复议处理。学生登录系统,对学院的认定结果,如无异议,点击“确认”;如有异议,学生可选择“申请复议”,下载并填写“关注对象认定复议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南岭校区学生交到东区学工办,和平校区学生交到西区学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将对申请复议学生情况与所在校区学办进行重新核实,并提交复议处理结果。

    5.9月24日——9月25日,学院审核。所有学生全部进行结果确认后(包括申请复议学生),各学院进行“学院审核”(此模块需用学院主管本科生学生工作副书记权限登录方可见),并打印pdf格式汇总表(系统自动生成),签字盖章后上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申请学生需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选择每一项困难指标,并提供相应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2.各学院需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学生当中,全方位、多角度了解申请学生实际情况,严谨细致的做好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为今后资助工作开展夯实基础,进而保证每一名困难学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3.本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将按照认定流程逐一进行,所有申请学生和学院辅导员需严格按照工作日程安排进行操作,如学院或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当前阶段操作,将无法进行下一阶段操作任务,导致认定工作终止。

    4.本次认定范围为2014级新生,老生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鹏飞 姜宇航

    联系电话:85168012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