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交通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为教育部出资设立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最高奖项,更是学生们“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一。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0〕24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学金的育人功能、进一步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吉林大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申报、等额评审。评审于年度9月启动,年度11月前结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学院活动;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与师生关系融洽;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原则上从入学第五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
(一)在本学年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系)排名小组前10%(含)。凡有未通过考试(考核)者不允许申请。
学习成绩排名:即学院教务办公室公布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即“智慧学工”系统中“综合测评”模块的综合成绩。由“综合素质(自评、互评、组评、师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即学院教务办公室公布的学年学习成绩)”“净加减分”组成。本名称可能随着系统更新有所变化;
专业(系)排名小组:即年度学年奖学金评审过程中,“综合素质-互评”采用的学生集合。依据国家奖学金学院名额变化,不同年度可能采用不同的专业(系)排名小组。本名称可能随着系统更新有所变化。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双组长,由主管本科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纪委书记、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教师代表(载运工具运用工程系、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系、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系、道路与桥梁工程系,以下简称四系,四系主任)、学生代表(本科生、研究生)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具体按职责承担成绩计算、排名核定、名额分配、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公开答辩、初评推荐、资料填写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召集,学院教务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学院教务办公室人员、四系主管本科生的副主任及班主任代表、本科生代表任组员。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班主任代表由各参评年级班主任构成,班主任代表总数不少于1人,可以由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系副主任兼任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由各参评年级学生干部及普通同学等比例构成,学生代表总数不少于6人。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具有投票权。
第十三条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年级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在年级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年级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年级班主任代表、年级学生代表(各班级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组成。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六条 全国资助中心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适当倾斜后,核定每个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流程总结为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即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答辩等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制定细则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综合考虑学院各年级总体人数、各年级实际情况、政策连贯性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布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核定各年级国家奖学金名额,并授权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在学院官网或(和)各年级通知群发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各年级学生培养方案,划定评审科目,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各专业(系)学习成绩及排名。公示无异议后,将采用本成绩及排名,结合综合测评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划定入选公开答辩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
符合第二章要求的学生个人按学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学生本人应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阶段,未通过的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划定控制线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按各专业(系)排名小组在籍在校总人数的10%划定公开答辩控制线。公开答辩控制线人数采用向下取整的方式,不足1人按1人计算,超过1人向下取整。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全部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择优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人选。
第二十三条 公开答辩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学院年级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公开答辩。答辩环节由在场具有投票权的评委打分,分数取平均值,得到公开答辩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与公开答辩成绩按照比例加权后得到最终成绩。根据最终成绩,结合各年级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各年级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初评公示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定条件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面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上报
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将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核确定并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请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如初评结果中含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相关项规定的学生,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未通过审议的学生不具国奖评审资格,且该名额将收回学校并重新分配至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初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结果须分别在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送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情况报告后,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全国资助中心。
第三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每位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并听取意见建议;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组织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关注对象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授权学院本科生资助(奖助)工作小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