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2019〕38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评选。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组成。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比重应在8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研究确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权重比为1:3:3:3。“净加减分”政策由学院单独制定,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年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
第三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学年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统一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四条 203级转专业转入的同学,不参加本次国奖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学年奖学金单独划分评选通道,按照人数比例划拨指标。
第五条 学年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六条 学生获得学年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特长而设立的。包括学术科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社会工作奖、道德风尚奖、国防贡献奖,单项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术科技奖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或科学研究,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或取得发明专利,或在相应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文体活动奖
在学校(学院)组织或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的各类文艺、体育等活动和比赛中,表现突出或取得突出成绩。
(三)社会实践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或取得显著成效、良好反响。
(四)社会工作奖
在服务社会或校内外集体活动中,积极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五)道德风尚奖
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六)国防贡献奖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国防贡献奖应在退役复学当年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五)综合成绩排名未达到前1/2者,不可参评学年奖学金;
(六)未达到本学年规定课程所应达到的学分者不可参评学年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办法:
(一)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院组织学生撰写个人鉴定,通过自评、互评、组评、师评等环节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组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组评成员名单应在测评开始前向全体学生公布。师评成员为辅导员和班主任。
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小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提出拟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名单。单项奖学金评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各单项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
(三)交通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将拟获奖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交通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对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将结果公示;
(四)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发放,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兼报,同时由吉林大学颁发证书,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评定周期为教务处公布的所在学年教学日历第一学期的第一天至第二学期暑假的最后一天。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是在《吉林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基础上,结合交通学院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